事由:1.2021年7月入伙一加奶茶店;2.出资10万元,占比30%3.2022年3月奶茶店关门,清算4.入伙后奶茶店亏损3.7万,入伙前亏损9.1万,累计亏损12.8万。问题:1. 入伙之前的9.1万是否需要承担30%的连带责任?2. 入伙的10万元是否可以按30%份额做亏损(10-12.8*0.3)之后,其余部分退回?